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適應水利建設市場的新情況與新需求,推動水利建設市場高質量發展,根據省水利廳《2022年水利建設市場管理優化提升活動方案》部署,依據近年來國家和我省招標投標政策的調整情況,并結合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對《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皖水基〔2016〕144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過程
《征求意見稿》經征求省直相關單位,各市水利(水務)局、公管局(監管部門),水利建設項目法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單位意見后,進行修改完善。通過廳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并公開征求了意見。提請廳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報請省政府,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水利廳印發。
《辦法》共7章49條。第一章明確了制定《辦法》目的、適用范圍、規模標準和進場要求;第二章規定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劃分;第三至五章根據招標投標活動的具體程序和步驟,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各階段的行為規則;第六章規定了投訴與投訴處理的相關辦法;第七章附則。
三、修訂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八個方面。具體修訂內容為:
1.修訂“省水利工程招標監督管理辦公室”“招標代理資質”“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標信息網”等不相適應的內容。
2.依據國家發改委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文,增加全流程電子化交易的相關內容。
3.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招標工作的通知》(2021年10月22日)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進入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項目范圍,增加“安徽水網骨干工程”類別。
4.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27號)相關要求,增加政府投資的水利建設工程推行電子保函、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繳納相關費用內容。
5.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招標投標法(征求意見稿)、《水利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號)和新的國家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細化,修訂聯合體投標人資質、信用的認定條款,同一專業組成的聯合體,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資質和信用得分均以最低標準確定;不同專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各自專業資質和信用得分確定。
6.依據水利部令第14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增加兩類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回避情形“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
7.明確重新招標失敗不再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能直接確定項目承接單位,屬于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招標人宜選擇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接單位。
8.依據國家發改委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文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8〕17號),增加中標候選人公示的內容“投標人最終得分、投標文件被否決原因”,增加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公開內容。
四、工作目標
一是修改部分與現實發展不相適應的內容。二是根據國家發改委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文等相關要求,增加電子化交易的相關內容,政府投資的水利建設工程推行電子保函、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繳納相關費用內容,中標候選人公示及合同公示相關內容。三是進一步明確聯合體投標人資質、信用的認定,重新招標失敗不再招標的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如何確定項目承接單位。